離婚后,盡管夫妻關系已經解除,但孩子依然是父母雙方共同的情感紐帶。為了保障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能夠繼續(xù)履行其作為父母的責任,同時保護孩子的身心健康,法律明確賦予了不直接撫養(yǎng)孩子的一方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離婚后未獲得子女撫養(yǎng)權的一方,依法享有與子女保持接觸、溝通和建立親情關系的權利。這項權利旨在平衡父母雙方的權益,同時確保孩子能夠在相對穩(wěn)定的環(huán)境中健康成長。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1084條的規(guī)定:
在實際操作中,探視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間通常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例如:
此外,探視權的行使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學習為前提,確保孩子的利益優(yōu)先。
在以下特殊情況下,探視權可能會被限制或中止:
在上述情況下,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暫時中止探視權。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探視權可以恢復。
例如,在某地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中,法院判定父親每月第二個周六上午10點至下午4點探視孩子,并要求母親協助安排。由于父親在探視期間存在不當行為,母親向法院申請中止探視權,法院在審查后予以批準。
探視權是離婚后父母雙方應共同維護的權利與義務,通過合理行使探視權,能夠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和家庭情感的延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