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指夫妻雙方在維持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獨立生活方式,這也是不少人用于離婚的手段。但并非所有分居都能作為離婚的參考條件,若不符合以下條件,法院不會判離。
造成夫妻分居的原因多樣,如夫妻工作單位分屬兩地、一方去異地照顧在外念書的子女、一方在監獄服刑等。這些情形均不符合婚姻法中“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要素,不能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參考條件。
例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生活達兩年十一個月,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生活與教育外,未履行夫妻義務。但最后一個月經親友調和,該方回家共同生活,此時分居期間中斷。若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時間需重新計算。
“分居兩年”只是參考條件,非絕對條件。實踐中存在將“分居兩年”等同于夫妻感情破裂的錯誤觀點。有的夫妻因對方惡習分居兩年以上起訴離婚,但如果被告能表示改掉惡習且有足夠可能,應認定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屬于準予離婚的情形。
結論:只有同時滿足因感情不和分居、分居達兩年或以上且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這幾個條件,分居才可能成為法院判決離婚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