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政策實施細則出臺前,福州市仍然執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是根據現行條例整理的福州市合法生育二胎的具體條件和適用人群。
根據條例規定,以下情形的夫妻經過批準,可以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
此外,再婚夫妻中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在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或者一方喪偶后再婚,雙方再婚前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準也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對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情況,條例規定如下:
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如果夫妻一方為漢族,另一方為少數民族,且漢族一方遷入少數民族一方戶籍并在少數民族鄉、村居住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則適用上述少數民族的生育政策。
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在福建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上述第三項規定。
夫妻一方為福建省居民,另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臺灣地區居民的,適用本條例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港澳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如果不在內地定居,則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福建省居民,另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福州市現行的生育政策在《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框架下,針對不同人群制定了具體的生育條件,確保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